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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精准抗诉,做司法公正守护人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30日    来源:    阅读次数:

  灰暗的日子过去了,杨明(化名)的生活终于恢复了正常。2020年7月,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称天津一分院)在抗诉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涉嫌其他犯罪后,建议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后,李某由原一审判决认定的盗窃罪,改为涉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杨明是该案后期找到的被害人之一。像杨明这样,因为检察机关的抗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得以维护的案例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刑事审判工作进行有力监督。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鼓舞了检察官做好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士气。而抗诉作为监督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发挥了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刑事抗诉工作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取得了哪些成效?还面临哪些问题?在检察机关“质量建设年”中又该如何做好刑事抗诉工作?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采访。

  改革

  不能将办案和监督割裂开

  “内设机构改革后,刑事检察按照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成立四个部门,按照‘捕诉一体’的要求,抗诉工作自然也根据罪名归属于不同的部门。”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人解释。这种变化彰显了刑事检察的专业性配置优势,但实践中也发现,在抗诉工作方面还需要进行整体统筹和指导。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比如对于刑事抗诉工作的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刑事抗诉数据整体把握等,都需要由一个具体部门来牵头”。为此,2020年7月,最高检在第二检察厅设立了刑事审判监督办案组,配备专门力量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行综合业务指导。按照上下对应原则,在各级检察机关中,重罪检察部门一般也承担起刑事抗诉工作综合业务指导的任务。

  改革初期,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刑事抗诉数据与前几年相比呈下降态势,抗诉工作略显弱化。“‘捕诉一体’改革后,对检察官个人而言,办理批捕、起诉案件是硬性要求。而审判监督工作难度高,在办案考核机制激励导向上又不明显,出现了重指控犯罪、轻审判监督的倾向。”该负责人介绍,最高检党组对此非常重视,多次强调必须将审判监督放到和批捕、起诉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并提出“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监督理念。

  “这个理念的核心就是要求检察官不能将办案和监督割裂开来,要把办案作为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和手段,同时在法律监督中注重办案,克服片面办案、虚置监督等错误倾向。”该负责人解释。

  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与会人员围绕更新抗诉工作理念、共同做好刑事抗诉工作展开深入交流与探讨。这是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全国检察机关首次召开的专门研究刑事抗诉工作的会议。

  工作上的重视,理念上的更新,让刑事抗诉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得到提升。数据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8850件。法院已审结6380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4330件,采纳率67.9%,同比增加1.2个百分点。2021年以来,最高检第二检察厅承办的并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的5起刑事案件,截至目前,已有3件经最高法实质审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效果

  通过抗诉促进司法理念纠偏

  作为最具刚性的审判监督手段,全社会对刑事抗诉工作有更多期待。那么,抗诉工作应该达到怎样的效果?

  “从微观层面来说,通过抗诉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宏观层面来看,通过抗诉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从而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第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件,通过抗诉一起案件促进解决一个方面、一个领域、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方面的问题,是最高检党组对抗诉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一起以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判决,应不应该抗诉?四川省检察院在审查攀枝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案件情况后,给出了支持意见。

  “一审法院考虑到王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但我们认为,法院量刑确有错误。”四川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因为该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该院组成了以检察长冯键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围绕“王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赔偿谅解情节是否足以影响量刑”等争议焦点,补充完善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长期控制、利用两名未成年人贩毒,并强迫他们吸毒,因为害怕罪行败露将一名未成年人殴打致死,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王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前提,是要求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并非真诚悔罪。而被害人的母亲为了100元的毒品就能将孩子送给毒贩,其出具的谅解书可信度和效力也明显存在问题。最终,四川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死刑。

  “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适用死刑是非常慎重的,要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判断。这起案件通过抗诉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适用死刑的具体标准。”办案检察官强调。

  联动

  检察一体化+司法一体化+社会治理

  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在全国刑事抗诉工作现场推进会上指出,做好刑事抗诉工作,上下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形成抗诉合力,做好跟进监督和持续监督。

  四川省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在全国属于“优等生”。对于其中的秘诀,四川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小兰直言:“近年来,四川省检察机关建立了‘抗前请示’‘抗后补证’等机制。在抗诉之前,办案检察官会报请上级检察院进行指导。”她解释,这种指导不是简单听听汇报,而是要进行实质化研判,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给出倾向于支持抗诉还是不支持的初步意向。如果支持抗诉的话,上级检察机关还会对下级检察院接下来的工作作出具体指导。

  记者注意到,抗诉工作中的“检察一体化”也带动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内部的一体化履职进程。“因为每一起拟抗诉案件都会提交检委会讨论,而检委会委员来自各个检察业务条线。与案件有关的很多工作可以同步部署,及时推进。”王小兰举例说,在王某案件中,幸存的另一名被害儿童属于事实孤儿,就需要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介入;对这个孩子进行司法救助和帮扶,则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责。这些工作在启动抗诉程序时同步开展。

  天津一分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崔友荣对此也有同感。“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抗诉案能够抗诉成功,检察技术部门的配合功不可没。”崔友荣介绍,今年以来,天津市检察院将案件指导权下放到各分院,抗诉案件的抗前请示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上下三级检察院间的紧密配合,让抗诉工作更加扎实有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一直关注刑事抗诉工作的变化。他认为,“检察一体化”办案在抗诉工作中发挥着审查把关的作用:“对于合法有据的抗诉,上级检察机关会积极支持。抗诉正确但抗诉理由需要调整完善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会对抗诉的理由及时进行调整,保证抗诉的质量。上级检察机关认为抗诉不当,在审查抗诉案件的时候也会撤回抗诉。”张建伟称,刑事抗诉工作已经形成下级检察院积极提出、上级检察院谨慎支持的格局。

  “检察工作前接公安,后连法院,抗诉工作的这一特征尤为显性。办理一起抗诉案件,不仅能够明确这类案件的取证标准,也会和法院之间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和司法政策的把握尺度。”王小兰认为,抗诉工作在推动执法、司法一体化的进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此外,检察机关对在抗诉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发给相关单位,推动溯源治理。“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不能就案办案,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化能动履职,总结个案背后的规律,促进溯源治理,做到类案监督、精准监督,办理一案要努力做到治理一片,对于涉及的社会治理问题一并解决。”第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完善

  以精准监督引领抗诉新格局

  最高检将2022年确定为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如何进一步做好刑事抗诉工作,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刑事抗诉工作的新要求?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黄庆学在给最高检的建议中提出,检察机关应该增加抗诉案件的数量,让抗诉发挥应有的效果。王小兰告诉记者:“前几年,有些检察官囿于抗诉意见采纳率等问题,不敢抗诉、不愿抗诉。即使抗诉也是围绕一些简单问题进行,真正有争议、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反而不敢抗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最高检到各地检察机关都在探索解决办法。四川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同时在考核中优化抗诉工作的权重分值,调动了大家对抗诉工作的积极性。2021年,四川省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抗诉384件,抗诉案件数量排在全国前列。

  解决了敢于抗诉的问题,如何抗得准,最高检提出了精准监督。

  “精准监督的要求对提升抗诉工作质量起到鞭策作用,但实现精准监督也并非易事。检察官的办案经验、法律素养、判断能力等都会影响对案件的判断。”张建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将现阶段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出来,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同时,他认为精准监督还要强化检察官的责任担当意识,在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判撑得住、立得起时,要坚持自己的抗诉立场,这也符合社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角色的期待。

  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看来,做好刑事抗诉工作,检察官要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只有态度上把自己的职责看作是国家法律公正的守护人,才能做到客观公正。“检察机关也要多听一听律师、当事人、法院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提高办案水平。”刘仁文建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观摩、评议抗诉案件庭审,在确保抗诉案件质量的同时,主动把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抗诉案件办理遇到困惑时,也可以请有关专家开展专业上的论证和研讨。

  在抗诉工作中,加强检法沟通协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是做好精准监督的重要途径。“理不辩不明,对于一些认识分歧,检法加强沟通可以解决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政策把握等方面的认识分歧,达到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目的。”第二检察厅负责人指出,这也是检察机关一直坚持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重要原因。

  实践中,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法院在采纳量刑建议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的案件,是否提出抗诉存在争议。崔友荣表示,对于这种情况,目前他们根据最高检的要求,审慎提出抗诉,并强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释法说理工作,尽最大可能消除分歧。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当提出抗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抗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指引作用,第二检察厅正在牵头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精品优秀案件评选活动,并同步开展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编选工作。

  “除了加强业务上的指导,我们也在和最高检信息中心联合研发刑事审判监督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希望借助检察大数据提升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质效。”第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本报记者崔晓丽)

  专家声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精准监督还要强化检察官的责任担当意识,在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判撑得住、立得起时,要坚持自己的抗诉立场,这也符合社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角色的期待。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检察官要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只有态度上把自己的职责看作是国家法律公正的守护人,才能做到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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