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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0日    来源:    阅读次数: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2017年7月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职责,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全省检察机关切实担负起“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方面,积极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877件,占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66.7%。其中,履行诉前程序10867件,起诉1287件。通过案件办理,督促修复被污染、破坏、违法占用的林地、耕地、湿地、草原8880余亩,督促清除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固体废物7.5万余吨。7件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0年1月,四川省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公益诉讼业务工作唯一代表,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就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做法作交流发言。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持续助力长江、黄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推动长江干支流水体污染治理
  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长江干支流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案件1222件,2件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批、第三批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德阳市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磷石膏尾矿污染案13件,督促26家磷矿企业开展整治。宜宾市检察机关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专项监督活动,针对沿江排污和城镇污水管网维护不力问题,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4件,督促相关部门投入8800万元开展污水直排入江问题专项整治,该系列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省内黄河流域五县检察院积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针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损害黄河生态环境、威胁黄河河道行洪安全等问题,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9件。阿坝州若尔盖县检察院办理的白河(黄河上游支流)唐克镇段河道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推动长江、黄河干支流非法采砂整治
  全省检察机关针对长江、黄河干支流非法采砂问题,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3件。针对全省非法采砂及河道堆积弃渣问题,今年8月,省检察院联合省河长制办公室部署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全省长江干支流所有流域非法采砂及河道堆积弃渣行为。
  服务长江“十年禁渔”
  省检察院与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协同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935件,参与建立增殖放流基地23个,放流各类鱼苗468万余尾。
  积极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 助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建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作机制。全省检察机关在56个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检察联络站,立案办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33件,督促解决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非法采矿等破坏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问题。广元市青川县检察院办理了全国首例大熊猫栖息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结合办案会同甘肃文县检察院,与大熊猫国家公园广元管理分局、甘肃白水江分局建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作机制,得到国家林草局肯定。
  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
  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85件。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通过网络售卖和快递运输球蟒案中,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监管问题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辖区邮政行业进行整顿。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剑阁县检察院在办理张某盗伐古柏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推动实现全县所有古树智能化数字化精细化管理。该院与巴中、绵阳等地开展古蜀道古柏资源保护检察协作,今年7月,央视对该案进行了专访。
  着力深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效果 积极参与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专项整治督查
  省检察院作为专项活动成员单位,参加联合专项督查9次,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推动建立耕地资源保护共同体。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农用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03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85件,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80件,提起诉讼64件,督促治理被污染的耕地140余亩,督促修复、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4100余亩。自贡市荣县检察院诉荣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
  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土壤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案件354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350件。峨眉山市检察院对一公司1700余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铝灰污染土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联合环保部门督促该公司在庭审前将铝灰全部清理。
  开展外来物种整治
  开展外来物种整治。针对外来物种威胁破坏本地生态环境、生物安全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绵阳市北川县检察院、眉山市仁寿县检察院、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通过办理外来物种福寿螺、巴西龟威胁生物安全、农业生产、生态环境案,督促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外来物种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及监测防控、治理和灭除工作。阿坝州金川、九寨沟等地检察机关开展外来物种虹鳟鱼清理整治,督促相关部门对市场出售及河流中的虹鳟鱼进行清理,保护川西高原生态安全。
  广泛凝聚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合力 加强跨部门协作
  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公安厅、原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作的意见》,与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建立长江禁捕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与省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水环境治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意见》,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及协作机制。川滇“检察长+河湖长”共同治理泸沽湖生态环境的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全省检察机关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共协同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3件,其中参与磋商23件,支持相关行政机关起诉4件。省检察院对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第一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支持起诉,并结合办案推动开展人民渠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
  加强跨区域协作
  四川与渝、黔、滇、藏、青、陕、甘等省(区、市)就长江、黄河、金沙江、赤水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了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2020年7月,省检察院在若尔盖县组织川甘青三省法检两院联合召开黄河上游川甘青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会,四川阿坝、甘肃甘南、青海果洛三州法检两院会签《黄河上游川甘青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2020年9月,省检察院在都江堰市主办第二届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区、市)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共商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举措。推动建立长江流域省界断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省检察院先后与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等省(区、市)检察院签订关于长江流域、金沙江流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管辖协作办法或意见。川渝检察机关携手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四川省检察院与重庆市检察院确定了包括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在内的8项协作重点并建立协作机制,川渝两地长江流域50多个检察院建立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机制36个,互移案件线索41件,立案41件,发出检察建议41份。
  四川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案件线索获取难。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虽建有协作机制,但作用发挥不充分,行政执法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信息未能实现共享,制约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线索的获取。二是办案调查取证难。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虽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但未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及其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影响办案中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三是专业性问题司法鉴定难。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有很强的技术依赖性,环境污染程度、生态环境损害等需要专业鉴定,但鉴定费用高且四川鉴定机构少。2019年7月,司法部公布的58家先鉴定后收费的鉴定机构名单中,四川仅一家鉴定机构入选,在公益诉讼办案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情况下,给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四是公益保护质效需进一步提升。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总体情况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硬骨头”案件占比不高。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既有广阔舞台,也面临巨大挑战。全省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主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打好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持久战。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大战略,持续配合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相关工作,聚焦黑臭水体、固体废物和尾矿污染,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找准保护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的立足点、着力点、关键点,将服务保障工作做实、做深、做精。
  二是积极推动解决公益诉讼“三难”问题,提升公益保护质效。通过发展公益保护志愿者、开发公益受损举报小程序、推动大数据共享等方式拓展公益诉讼线索来源渠道。通过争取相关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支持等方式保障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推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培育更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纳入先鉴定后收费的鉴定机构名录,缓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鉴定难问题。严把立案关、证据关、检察建议关、整改落实关和起诉关,探索建立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借助专家咨询委员会、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持,提升公益保护质效。
  三是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共同体,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协同,增进与相关行政机关、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协作联动。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宣传力度,用鲜活案例讲好法治故事,扩大公众对公益诉讼检察的知晓度、参与度,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共同体。
  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一直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全省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此次会议提出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奋力推动新时代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附件 典型案例
  江安县某公司工业废气超标排放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2020年12月11日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位于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的某公司,距长江(江安段)直线距离1000米,主营纺织类竹浆粕,年产规模9.5万吨。2019年4月12日,江安县环境监测站在该公司厂区外监测到硫化氢浓度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硫化氢系有毒、有害气体,能微溶于水形成氢硫酸,污染水体,危害长江水生生物生存环境。
  2019年6月11日,江安县检察院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工业废气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对该公司日常巡查和重点监测检查力度,督促公司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再次发生超标排放工业废气、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确保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同县生态环境局约谈了公司负责人;县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罚款80万元。
  江安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该公司于2019年和2020年开展两次整改,投入技改资金约8000万元,实施废气环保治理技术升级项目和污水站废气改造项目,完成污泥增加板框压滤工程。截至2020年12月,该公司对当地及周边大气环境污染已全部消除,相关部门未再收到关于该公司的环境污染举报。
  四川、贵州跨省检察协作保护赤水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2019年11月21日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某酒业公司位于古蔺县太平镇团结村九组的赤水河畔,年产量5000吨。该公司因未建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其酿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及厂区生活污水需要通过管道排入自建的污水中转站经过罐装收集后,再转运至另一公司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罐装污水收集设施由两个容量分别为1.5吨的金属储存罐和管道组成。自2018年8月以来,该酒业公司在污水收集及中转过程中,因污水储存罐容量有限,加之排污管道年久失修、管道堵塞致污水回流及漏水,部分污水通过小溪沟流入赤水河。
  2019年3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检察院在赤水河川黔两省界河段实地走访时发现,该酒业公司向赤水河违法排污,遂依托两地会签的赤水河流域跨区域协作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古蔺县检察院。古蔺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9年4月2日向县生态环境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该酒业公司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责令彻底改正;对该公司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进行环保教育。县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该酒业公司在原有两个污水储存罐的基础上新建了污水收集池,安装了回水泵,对在污水灌装转运、设备检修等过程中滴漏和回流的污水进行二次收集后抽回污水储存罐;对暂时闲置的阀门等设备加装胶垫并封堵,防止渗漏;对污水中转场地上的沟渠和地面全部进行了清理和混凝土硬化;将污水中转站周围闲置的管道和赤水河边上的废弃物进行清理拆除;并对该公司管理人员开展了环保法治宣传教育。
  2019年5月,古蔺县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中对该酒业公司污水处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进调查,确认已彻底整改到位。
  若尔盖县白河唐克镇段河道垃圾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案(2019年8月29日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3月7日,根据“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安排,若尔盖县检察院会同县河长办对黄河干流及其支流进行暗访督察,发现白河唐克镇段(白河桥上游右岸堤防沿线、白河右岸索格藏寺院路对面山沟处)堆放了大量生活及建筑垃圾。经查证,该河道两处垃圾系附近居民倾倒,因无人管理,在一年多时间内逐步形成约440平方米、195平方米的两处露天“垃圾场”,涨水时相当一部分垃圾已经被河水冲入白河后流入黄河干流。2019年3月16日,若尔盖县检察院向唐克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对白河河道内堆放的两处垃圾进行清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避免清理后再次出现在河道倾倒垃圾的行为。2019年3月19日,唐克镇政府组织对两处垃圾进行了清理转运,并将河道检查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专门聘请了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河道日常垃圾的清理工作。
  2019年4月23日,若尔盖县检察院对检察建议整改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白河桥上游右岸堤防沿线河道干净整洁,有公益性岗位人员沿河随时巡查并清理零星垃圾;索格藏寺院路对面山沟处垃圾已经全部清理并复土,设有较为完善的垃圾处理设备。
  兴文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2021年2月24日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兴文县毓秀苗族乡迎春村一组的毓秀河饮用水源地是周边3000余名群众的饮用水保障。在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某黑猪专业合作社的养殖场存在干湿分离不到位、雨污分流不彻底、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不规范、散养场地围栏破损等问题,对毓秀河饮用水源形成安全隐患。
  2018年9月11日,兴文县检察院向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和毓秀苗族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安全。考虑到合作社养殖场是扶贫项目,有65户社员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每年能为每户贫困户增加收入12万元,兴文县检察院多次与县水务局、县环保局、毓秀苗族乡政府会商,提出采取上移取水口的方式保护饮用水源以确保65户贫困户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的建议,得到一致认同。县水务局、县环保局、毓秀苗族乡政府共同争取财政资金30万元,将饮用水取水点上移1公里,饮用水源不再因合作社养殖污染而受影响。兴文县政府将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从迎春村一组调整为迎春村四组。县环保局牵头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全面整治合作社养殖污染问题,县水务局为毓秀苗族乡新建集镇供水站,确保了毓秀苗族乡3000多名群众饮用水安全。
  2018年底,毓秀苗族乡迎春村实现脱贫摘帽。2019年3月5日,兴文县检察院经实地回访调查,确认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存在的污染隐患已全面消除。
  荣县检察院诉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全面履职案(2019年10月10日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典型案例)
  2014年10月,某农业公司在荣县旭阳镇石碓窝村以种、养殖业及农业经济开发的名义流转了石碓窝村集体27.738亩土地(耕地8.3亩、其他土地19.438亩)。2015年3月,该公司以该宗地不利于花卉苗木种植为由,向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该宗地倾倒土石方进行土地平整、缴纳2亩土地的耕地复垦费和占补平衡费1.732万元。荣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后,该公司缴纳了相关费用,但其后续并未实际平整土地,也未用于种、养殖业和农业经济开发,而是长期在该宗地上倾倒建筑渣土,以此营利,致使土地荒芜无法耕种,耕地资源遭到破坏。
  2018年5月10日,荣县检察院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监督该公司将破坏的耕地复垦。2018年7月5日,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回复称: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组织了土地整理工作座谈会、流转土地村民代表会,责令该公司60日内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并适时组织复垦现场检查,保证监督土地复垦整改到位。
  收到回复后,荣县检察院对整改情况持续跟进调查,进一步查明: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违规同意该公司编制的不符合要求继续压占土地的复垦方案,对其借复垦为名持续倾倒建筑渣土没有作出任何处罚,该公司压占土地面积增加到37.1025亩,其中压占的耕地面积增加到17.284亩。2018年12月28日,荣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非法压占土地的行为怠于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判令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对该公司复垦被其非法压占土地的监督管理职责。
  2019年2月26日,县国土资源局再次书面回复荣县检察院称已于2019年2月22日组织对该宗土地复垦进行验收,证明按照复垦方案建设内容基本完成,验收组对边坡、排水、土壤质量等方面提出了整改建议。2019年4月上旬,荣县检察院再次组织无人机航拍,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专家意见,证实该公司未按照验收组提出的建议对该宗土地进行任何整改。
  2019年5月21日,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责令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对本案所涉土地后续复垦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判决生效后,该宗地经整改后再次经专家组验收已复垦到位。
  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案(2020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8年5月,绵阳的王某从网友处以1850元价格购得球蟒10只后,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运输球蟒,以每只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成都、上海、济南、保山、呼和浩特的买家。2018年7月8日,王某快递邮寄的球蟒被呼和浩特市某快递公司发现,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涉案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2018年11月,公安机关将王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调查发现,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未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王某通过快递运输、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得逞。2019年3月13日,绵阳市检察院向绵阳市邮政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加强对辖区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专项督查活动。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立案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开展邮政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开展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专项整治活动,与绵阳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寄递管理工作的通告》,督促野生动物资源富足区域的企业严格落实收寄制度,并加强野生动物犯罪信息上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绵阳市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启动了全市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与市公安局、市林业局会签《关于加强网络监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大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力度;联合市林业局、西南科技大学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法治宣讲会,在全市各大、中、小学进行了野生动物保护专题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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