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案件实行电子卷宗随案移送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来源: 阅读次数:
关于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案件 实行电子卷宗随案移送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规范司法行为要求,最大限度发挥信息化在执法司法办案中的积极作用,实现电子信息资源共享,共同提升打击刑事犯罪的质量和效率,经米易县人民法院、米易县人民检察院、米易县公安局协商一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刑事案件电子卷宗,是指利用数字影像技术、OCR文字识别技术、数据库技术、存储技术等,通过扫描或信息录入等方式将刑事案件纸质卷宗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电子卷宗。电子卷宗保存在硬盘、光盘、磁盘阵列、光盘库、磁带库等现代存储设备上,作为新型案件卷宗信息形态,可依托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案件材料和相关信息检索、复制等服务。 电子文档是指以计算机盘片、固态硬盘、磁盘和光盘等化学磁性物理材料为载体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指纸质文本文档的电子版本。 第三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制作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案规范(2014版)》,严格遵循《刑事案件卷宗数字化工作规范》,严格做到电子卷宗内容与纸质卷宗一致。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未移送电子卷宗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后再移送。 第五条 公安机关制作电子卷宗应做到: (一)对纸质卷宗应逐页扫描为图片格式JPEG保存,效果应当完整、清晰,确保扫描信息与纸质案卷材料一致,制作电子卷宗扫描分辨率设为300DPI以上,卷宗封面及卷内目录应一并制作并移送。 (二)在制作电子卷宗的过程中,要确保纸质案卷材料安全,避免造成纸质材料缺损、遗失。 (三)在首页应附有声明,注明本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一致的字样,不得有变更、修改、删除等影响内容一致性的痕迹出现,但相关当事人的捺印、加盖的公章除外。 (四)移送电子卷宗的证据材料顺序必须与纸质卷宗证据材料一致,不能混乱刻录后移送。 第六条 公安机关随纸质卷宗移送电子文档的范围: (一)立案及强制措施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三)被害人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立功、自首、前科的情况说明及其他说明材料; (六)人民警察就执行职务目睹的犯罪事实所书写的证词; (七)司法鉴定意见书; (八)辨认笔录; (九)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十)其他适合以电子文档移送的证据。 第七条 公安机关随纸质卷宗移送电子图片的范围: (一)现场勘查拍摄的照片; (二)尸体检验拍摄的照片; (三)指认犯罪现场拍摄的照片; (四)辨认作案工具拍摄的照片; (五)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拍摄的照片; (六)固定痕迹物证拍摄的照片; (七)鉴定需要拍摄的检材; (八)其他适合以电子图片移送的证据。 第八条 公安机关随纸质卷宗移送电子音频、视频的范围: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二)询问被害人和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三)现场指认拍摄的录像; (四)搜查过程拍摄的录像; (五)抓获犯罪嫌疑人拍摄的现场录像; (六)记录和反映犯罪事实的视频监控录像; (七)语音记录; (八)其他适合以电子音频、视频移送的证据。 第九条 电子卷宗(电子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移送的载体必须是光盘,不得使用U盘、硬盘等容易携带病毒的载体。 第十条 电子卷宗移送光盘应做加密处理,加密密码仅限公安机关移送人员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案人员掌握。 第十一条 电子卷宗制作完成后,应当保存于负责制作、管理电子卷宗人员的专用电脑中,同时作好备份,设置登录密码,对文件、文档进行加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可以将电子卷宗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报时,补充的证据材料单独成卷,刻录在新的光盘上移送。人民检察院在退回补充侦查时应当将先前移送的电子卷宗内容进行保存固定。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案件(含补充侦查卷)电子卷宗应当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或撤回起诉案件,补充相关证据后再次移送起诉的,应当将补充的证据材料单独成卷,刻录在新的光盘上移送。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审理或撤回时应当将先前移送的电子卷宗内容进行保存固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米易县人民法院、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和米易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米易县人民法院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米易县公安局
2017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