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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案财物随案移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来源:    阅读次数:

关于涉案财物随案移送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涉案财物的处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应当依法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及孳息。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等,包括款项、实物。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涉案财物的移送、保管、处理过程中应当分工合作,互相监督。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扣押下列涉案 财物,原则上不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手续附入侦查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一)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二)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三)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四)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财物;

(五)有关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等财物;

(六)置于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涉案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

其他涉案物证的移送:除枪支、弹药、危化品、剧毒、放射性、鲜活及易腐烂变质等特殊类物品不宜随案移送外,其他物证、物品均随案移送。警务保障室涉案财物保管中心或刑警大队技术室凭审批报告出库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第五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时,如随案移送涉案现金的:应有审批报告和移送扣押涉案财物清单,警务保障室转账涉案现金存入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暂扣款赃款专户,并将入账单据附入侦查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对用作证据使用确需随案移送的涉案现金,公安机关密封后再行移送。

如随案移送涉案实物,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室涉案财物保管中心或刑警大队技术室凭审批报告和移送扣押涉案财物清单办理涉案实物出库。

如随案移送扣押的涉案车辆:应有审批报告和移送扣押涉案财物清单,警务保障室涉案财物报告中心凭审批报告和移送扣押涉案财物清单办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除必要法律文书外,还应有移送扣押涉案财物清单,如有涉案现金的还应附入账单据。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起诉案件时,如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是实物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文书核实扣押涉案财物。经核实无误后,填写涉案财物入库清单,签收移送扣押涉案财物清单,立即将扣押涉案财物入库保管。在登记、备案后,将移送扣押涉案财物清单随案送公诉科。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如随案移送涉案款项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收到移送款项入账单据移送款项后,经核实无误后,填写接收公安机关涉案财物入库清单。入库保管后,立即将起诉意见书、接收公安机关涉案财物文书和转款入账单据复印给本院财务部门室。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案件时,移送已入库保管的扣押涉案实物时,公诉科应当将涉案财物出库审批表、起诉意见书送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经核实无误后,填写涉案财物出库清单,将保管的扣押涉案财物移送人民法院。

如决定移送的是存入专户的扣押款项,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填写涉案财物出库清单。财物室部门依照涉案财物出库审批表、涉案财物出库清单会同案件管理办公室将扣押款转入人民法院扣押款专户,并将入账单据复印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已入库保管的扣押涉案财物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公诉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涉案财物出库审批表、处理扣押财物决定书交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经核实无误后,填写涉案财物出库清单,将保管的扣押涉案财物会同公诉科予以返还。

决定返还的是存入专户的扣押款项,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填写涉案财物出库清单。财物室部门依照涉案财物出库审批表、涉案财物出库清单会同案件管理办公室、公诉科办理返还。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除案卷材料、起诉书外,还应有移送扣押涉案财物清单,如有涉案现金的还应附入账单据。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起诉案件时,如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是实物的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根据起诉书核实扣押涉案财物。经核实无误后,填写涉案财物入库清单,签收移送扣押涉案财物清单,在登记、备案后将移送扣押涉案财物清单随案送刑庭入库保管。

如随案移送涉案款项的,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移送款项入帐单据后,经核实无误,签收人民检察院涉案款项入帐单据。在登记、备案后将涉案款项入帐单据随案移送刑庭。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待判决生效后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涉案财物进行清理,已判处的财物移交县财政局国资管理办公室。判决后未处理的财物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会签之日生效,未尽事宜三方会商解决。

 

附件:1、随案移送扣押涉案财物审批报告

2、随案移送扣押涉案财物清单

 

 

米易县人民法院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米易县公安局

                                   201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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