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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来源:    阅读次数:

关于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米易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法律在辖区内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对米易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米易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接受县委和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依据法律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安排部署全县检察工作。

(三)依法向米易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

(七)依法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八)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请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办理刑罚执行申诉案件。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对本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负责刑事赔偿的具体事项。

(十二)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对检察业务活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检察建议。

(十四)负责自侦刑事案件的传唤、拘传、提押,参与搜查和协助执行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和其他须由司法警察执行的任务。

(十五)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警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本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七)规划本院的建设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十八)负责其他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十九)承办县委和市院交办的事项。

二、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5年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596.64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596.64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596.64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447.9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0.2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8.39万元。

三、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米易县检察院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本单位承担的其他工作。

基本支出582.83万元,是用于保障办公室、监察室、监所科、技术处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等。

项目支出13.81万元,是用于保障公诉科、案管办、反贪局、反渎局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447.96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0.29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三)住房保障支出48.39万元,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年预算数
合计 32.34
1、因公出国(境)费用 0
2、公务接待费 2.34
3、公务用车费 30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0
          (2)公务用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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