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来源: 阅读次数: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米易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法律在辖区内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对米易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米易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接受县委和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依据法律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安排部署全县检察工作。 (三)依法向米易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 (七)依法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八)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请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办理刑罚执行申诉案件。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对本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负责刑事赔偿的具体事项。 (十二)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对检察业务活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检察建议。 (十四)负责自侦刑事案件的传唤、拘传、提押,参与搜查和协助执行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和其他须由司法警察执行的任务。 (十五)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警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本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七)规划本院的建设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十八)负责其他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十九)承办县委和市院交办的事项。 2014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如下: 2014年,我院共批捕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26人,批捕案件审结率为100%,无该捕不捕,不该捕而批捕的案件发生。提起公诉228人,起诉案件审结率为92.11%,无无罪判决和撤回起诉情况发生。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0件12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7件9人,渎职犯罪侵权3件3人。立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侦结率81.8%、起诉率72.7%。妥善办理群众控告、申诉案件64件次,无涉检案件进京赴蓉上访情况发生。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班子队伍建设,依法治县,检务公开等各项工作,检察工作取得新的业绩。2014年,我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第四届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示范院、全省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在全市检察机关综合目标考核中名列第二名。 二、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4年我院收入决算总额为918.45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918.45万元,无事业收入与上年结转收入。 2014年我院支出决算总额为918.45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769.1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01.32万元,农林水支出0.9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6.98万元,无年末结转和结余。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检察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检察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工作、生活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769.18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检察事务支出,行政管理事务,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等。 (二)农林水支出0.97万元,主要用于:县上森林培育任务。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101.32万元,主要用于:我院离退休人员支出,包括工资、津贴、离退休费等。 (四)住房保障支出46.98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列为我院干警缴纳的公积金和补发住房补贴。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我院2014年无因公出国(境)费用,较2013年决算数无变化,主要原因是办案业务不涉及境外案件。 (二)公务接待费 2014年公务接待费0.83万元, 较2013年决算数下降,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关于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费用支出下降。 2014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及公务接待费用开支,共计支出0.83万元,无外事接待费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90.8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7.42万元,较2013年决算数增长25%,主要原因是办案业务量大,三个乡镇检察室工作量大,执法执勤使用次数多,车辆使用年限增长,维保费用也相对增加。 2014年按规定更新购置检察业务用车2辆,车辆购置支出43.42万元,其中:轿车1辆、金额 15万元,购置税1.28万元,越野车1辆、金额25万元,购置税2.14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执法执勤。截至2014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5辆,执法执勤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中:轿车12辆、越野车3辆、商务车1辆。 2014年,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47.42万元,用于我院反贪局,反渎局,公诉科,监所科、民行科、侦监科、控申科、法警队以及白马、普威、垭口3个检察室等业务部门办案执法用车和办公室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