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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2016]1号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来源: 阅读次数: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攀米检控申刑申复决[]2016]1号 申诉人黄勇,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6410245919,汉族,大学文化,原攀钢(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一级技术总监,住攀枝花市东区凤凰小区三号三栋二单元11号。 申诉人黄勇因挪用公款罪一案,不服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攀米检公诉刑不诉〔2016〕15号不起诉决定书作出的“对扣押被不起诉人黄勇涉案的非法所得40万元(王显琼代交),移送中共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处理”的处理决定,以被扣押的40万元不是非法所得,申诉人黄勇将所购住房出售并未获利,且在本院未对申诉人黄勇作出处理前,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已对申诉人黄勇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已不是攀钢职工,不应将该40万元移送中共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应当返还本人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对本院所扣押的申诉人黄勇的40万元,认定为非法所得,证据不足。原攀米检公诉刑不诉〔2016〕15号不起诉决定书将该40万元移送中共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处理的决定不当。 本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扣押的申诉人黄勇40万元退还黄勇本人。 2016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