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彬控告米易县人民检察院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问题的审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来源: 阅读次数:
关于冯玉彬控告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问题的审查报告
一、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冯玉彬,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3101195104050510,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15118198610644353,系本院正在办理的刘天宝涉嫌行贿一案的辩护人。 二、控告(申诉)主要内容 控告人冯玉彬不服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攀米检反贪不许见(2017)1号决定书,不许可申诉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刘天宝,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 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本院反贪局在侦办犯罪嫌疑人刘天宝涉嫌行贿案件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3月26日对犯罪嫌疑人刘天宝立案侦查,同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攀米检反贪不许见(2017)1号决定书,不许可控告人冯玉彬会见犯罪嫌疑人刘天宝。控告人冯玉彬认为本院攀米检反贪不许见(2017)1号决定书,不许可控告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刘天宝,不符合法律规定,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6日将该控告转本院办理。2017年4月9日,本院反贪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天宝改变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控告人冯玉彬所控告的事项已自然消除,不存在不许可控告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刘天宝的情形。经征求控告人冯玉彬意见:控告人认为其所控告的事项已自然消除,不存在不许可控告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刘天宝的情形,也不再要求本院继续办理该案和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四、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因本院反贪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天宝改变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控告人冯玉彬所控告的事项已自然消除,不存在不许可控告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刘天宝的情形。建议对该控告事项终止办理。
承办人:李核 2017年4月12日 |